第一條 專家委員會為完善自身組織建設,規范專家職務行為,發揮專家為行業提供專業技術服務的作用,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專家的資格與條件
(一)從事安全防范及相關專業領域8年以上,具有高級職稱或相應業務能力,有較高學術或技術水平,熟悉本專業領域國內外科技發展動態,具有較強的科研、技術和綜合能力;
(二)遵守專家委員會章程和有關規定,有良好的學術道德,敬業求真,開拓創新;
(三)密切關注安全防范行業的發展,積極提供專業技術服務;
(四)承擔專家委員會所委托的工作和參加相關會議;
(五)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經主任委員批準,可以適當放寬;
(六)所在單位支持認可。
第三條 專家享有的權利
(一)向專家委員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二)對專家委員會的決定保留個人意見;
(三)獲得專家委員會提供的相關業務資料;
(四)應邀參加專家委員會組織的各類專業技術活動和會議;
(五)依法獲取相關報酬;
(六)自愿退出專家委員會;
(七)其他合法權利。
第四條 專家應承擔的義務
(一) 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專家委員會《章程》等規定;
(二)承擔專家委員會安排的工作,參加相關會議和活動;
(三)向專家委員會提供與所承擔業務相關且可公開的信息;
(四)遵守政府、企業等相關方(服務對象)的保密制度;
(五)不得從事有損專家委員會聲譽的活動。
第五條 專家的職責范圍
專家應根據專家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工作任務承擔相應的職責,在授權的范圍內參與相應的業務工作。
(一)參與起草行業發展戰略規劃、行業政策及相關管理、技術文件;
(二)參與相關專業課題(項目)的研究;
(三)參與行業內標準的起草編、修訂、檢測、認證及相關專業技術服務;
(四)參與國內外專業技術交流與合作,提供相應技術支持;
(五)參與相關研發、評價、推廣、普及、咨詢等專業技術服務工作;
(六)參與相關業務宣傳活動;
(七)參與專家委員會組織的其它業務活動。
聘任:
(一)申請人向專家委員會提出申請,按規定遞交相應材料,填寫《專家委員會專家登記表》;
(二)專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核,并報主任委員批準;
(三)申請人的申請被批準后,即被聘為專家委員會專家;
(四)專家委員會向專家頒發《聘書》及《專家證書》,作為證明專家身份的證件;
(五)專家委員會將在聘專家名單和相關信息在協會網站公布。
解聘:
在聘專家因故不適宜繼續擔任專家的,由辦公室提出,亦可由本人提出,主任委員批準后解聘。
第七條 專家日常管理
(一)專家應妥善保管《聘書》及《專家證書》,遺失須及時報告;
(二)專家的基本信息及聯系方式變更時,應在一個月內提交專家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三)專家以委員會成員的身份參與省部級以上項目,應事先征得專家委員會領導同意并備案;
(四)專家不實行坐班制,因故不能參加相關活動時要請假。
第八條 本辦法由專家委員會負責解釋。
協會專家委員會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