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安全防范產品行業協會
安防工程企業設計施工維護能力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安防行業自律機制建設,營造公平、有序、誠信的安防市場環境,引導安防工程企業規范經營,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服務水平,促進安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陜西省內依法從事安防工程設計、施工、系統維護企業的能力評價。
第三條 安防工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設計、施工、維護能力(以下簡稱能力)評價是指陜西省安全防范產品行業協會(以下稱陜安協)從本行業實際出發,制定評價標準和實施辦法,確定其能力等級,并頒發證書的活動。
第四條 企業能力評價以建立和完善全省統一的能力評價體系為目標,遵循堅持統一領導、依據統一評價標準、運作統一評價程序、頒發統一格式能力證書、統一發布評價信息的“五統一原則”。
第五條 企業能力按企業規模、工程業績、管理水平、誠信表現,設為壹級、貳級、叁級、未定級共四個等級。未定級為最低級別。
第二章 企業能力評價
第六條 能力評價實行企業自愿原則。申請能力評價的企業,須到協會網站下載以下資料:
(一)《安防工程企業設計施工維護能力評價申請表》;
(二)《安防工程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
(三)《安防工程企業技術人員名單》;
(四)《安防工程企業工程業績匯總表》;
(五)《安防企業誠信公約》。
第七條 陜安協組織相關專業人員對申報企業進行壹、貳、叁、未定級能力評價,批準頒發能力證書。
第三章 能力證書
第八條 企業設計、施工、維護能力證書分正本和副本兩種,有效期為三年。陜安協負責證書設計、印制、分發與管理。
第九條 企業設計、施工、維護能力證書由獲證企業自用,不得租借或轉讓。證書可用于宣傳(如廣告)、展示(如展臺、展室)、投標等。
第十條 企業遺失證書的,應先辦理掛失手續,然后到原發證機構補領新證。
第四章 企業能力年審和復評
第十一條 對獲證企業實施年審和復評,以確認其綜合能力持續滿足標準要求。能力證書的有效性依年審合格或通過復評予以保持。年審每年一次,復評每三年一次。
第十二條 安防工程企業設計施工維護能力證書年審由陜安協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企業能力復評程序與評價程序相同。通過復評的,繼續保持其所獲企業能力等級,換發新的企業能力證書。
第十四條 獲得能力證書的企業,由于改制、分立、合并的,應重新評價。
第十五條 破產、倒閉、撤銷、歇業的獲證企業,頒證機構應注銷其企業能力證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經證實,企業有下列行為的,將被終止能力評價,或撤銷其企業能力證書,三年內不允許申請企業能力評價,并在陜安協網站上公布相關信息:
(一)申報材料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安防工程的;
(三)將承接的安防工程違法轉包、分包的;
(四)承接的安防工程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五)隱瞞真實情況,采用欺騙手段取得能力證書的;
(六)轉讓、租借、變造、涂改能力證書的;
(七)有不良信用記錄,列入黑名單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撤銷企業能力證書,經陜安協批準后執行并在協會媒體上公布。
第十八條 從事企業能力評價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規違紀的,停止其崗位工作。
第十九條 獲證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未進行年審、復評的,其能力證書自行失效,且一年內不予重新辦理能力評價(特殊情況,由單位出具證明說明原因)。
第二十條 陜安協采取隨機和選擇性相結合的方式對申報能力評價的企業進行現場抽檢,重點檢查企業提交的申報資料和證明材料,或核實與投訴有關的事項。企業應積極配合現場調查,否則陜安協有權終止評審,取消企業參評資格或已獲能力證書。
第二十一條 企業能力評價信息公開發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安全防范產品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